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參統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統籌責任限額范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統籌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補償事宜。
交通事故損害補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補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補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補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補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補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補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補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補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補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補償責任;
3.損害補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補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補償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調解書生效后,補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