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63號令)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記分管理辦法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高壓態勢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對交通違法記分做了調整。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扣分降低: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少于20分鐘的;
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等。
同時交通違法行為扣分增加的有: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等。
新增違法記分規定有,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謀取經濟利益的;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新規中,也刪除了部分記分行為,包括“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等11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