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日前,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
其中,交通運輸部取消12個罰款事項,調整19個罰款事項,當中與貨運行業相關的有:
下調對以下行為的罰款金額: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行為;
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行為中輕微行為;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行為;
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物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行為;
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等行為的罰款。
取消對以下行為的罰款:
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相關標志、攜帶相關證件行為;
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行為。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